乌兹别克斯坦建筑指南

blackswan律师事务所·2024-01-15 17:57:06

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的建筑和城市发展部门经历了快速增长。 2021-2025 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筑业现代化、加速和创新发展战略》等政府战略反映了该行业在国家经济中的优先地位。内阁批准建筑行政法规是组织和改进建筑行业流程的关键一步,包括逐步整合数字技术和刺激私营部门的发展。

 

建筑与规划作业

规划建筑项目的第一步是获得建筑和规划任务书(APA)。

APA 是一份项目前文件,并不证明土地或建筑物和结构的产权,也不是可以开始建筑和安装工程的依据。

1.为获得该许可,设计机构应法人或个人(基于合同)的要求,填写并向国家授权机构提交一份专门的申请表。

问卷通过两种方式提交:

- 电子方式(通过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交互式公共服务统一门户网站");

- 亲自递交(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下属的公共服务部门)。

2.申请表中还需附上以下文件之一:

- 区(市)建设部门关于重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在其领土上增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许可;

- 在统一电子交易平台 "E-auction "上举行的电子拍卖结果协议书;

- 关于实施大型投资项目的内阁决议。

3. 授权机构为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建设与住房和社区服务部/地区建设与住房和社区服务局/塔什干市建设与住房和社区服务局(根据设施所在地而定)

 

为涉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密的设施制定 APA 时,应直接与授权机构联系。

在协调个人住房建设和项目文件时(仅适用于超过两层楼、离地面高度超过 12 米和/或总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的个人住宅楼。)不需要制定和提交 APA。

 

 

禁止在未制定 APA 的情况下协调项目文件。

 

 

项目和估算文件

获得 APA 后,还需要协调项目和估算文件的建筑部分。 项目和估算文件由具有相应执照的设计机构编制。 其中应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总面积。

 

法律实体、个人或设计机构应填写专门的项目和估算文件协调申请表,并亲自(通过乌兹别 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下属的公共服务部门)或通过电子方式(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互动式公 共服务统一门户网站)提交该申请表。

申请表附有电子格式(PDF 或 JPEG)的项目草案和估算文件。

 

项目和估算文件由授权机构--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建设与住房和社区服务部/各州建设与住房和社区服务局/塔什干市建设与住房和社区服务局--审议和协调。

此外,区(市)卫生和流行病服务部门以及区(市)紧急情况部门也是结论的提供者。它们对项目的建筑部分和估算文件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异议,则将结论送交授权机构进行协调。

此外,建造和改建超过两层的非住宅建筑和结构、从地面算起高度超过 12 米和/或总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的独立住宅以及总面积超过 300 立方米的非住宅建筑和结构的项目文件必须经过强制性的专业知识审查,并在建设和住房与公共服务部下属的建设领域监督检查机构的属地检查中进行登记。

 

 

禁止在没有协调项目和估算文件的情况下建造和重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注册登记以开始建筑和安装工程

申请人、法人和个人可亲自(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下属的公共服务部门)或通过电子方式(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交互式公共服务统一门户网站)填写并提交专门的申请表。

 

申请表应附以下文件(个人住房除外):

- 证明承包单位有建筑实验室对建筑安装工程进行质量控制或以合同方式聘用实验室的文件。

- 由客户指定技术监督、由设计单位指定作者监督以及由承包单位指定内部控制的订单或合同副本。

- 客户技术监理、设计单位作者监理和承包单位内部控制的专家证书。

-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项目和工程实施。

 

申请表必须包括施工参与者的信息、项目文件协调结论以及专家的肯定性综合结论数据(日期和编号)。

 

建筑和安装工程的直接登记由建筑领域的领土管制监察局负责。

禁止在未对建筑设施进行登记的情况下进行建筑施工。

 

 

发放设施使用许可证

最后一个阶段是获得已完成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设施的使用许可证。该许可证是国家登记产权的基础。

 

已完成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设施的使用许可证发放程序由多个政府机构负责确定:

建筑领域的领土控制检查员--为已完成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超过两层、离地面高度超过 12 米和/或总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的独立住宅和非住宅建筑和结构,以及超过 300 立方米的非住宅建筑和结构(以下称为 II、III、IV 类设施)颁发使用许可证

区(市)建设部门--为已完成建筑和安装工程的不超过两层、离地面高度不超过 12 米和/或总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的独立住宅和非住宅建筑及构筑物,以及不超过 300 立方米的非住宅建筑及构筑物(以下简称 I 类设施)颁发使用许可证

区(市)卫生防疫部门和区(市)紧急情况部门--发布关于使用 II、III、IV 类设施的结论

 

参与社会、家庭和文化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能力有限者公共协会代表--参与发放使用许可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的国家地籍事务局各部门--根据许可证进行国家产权登记

对多公寓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全境监督检查--就多公寓建筑的建设(重建)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的问题做出相关结论

 

在获得许可证之前,必须为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办理地籍护照。

 

要获得许可证,法人实体和个人必须亲自填写并提交专门的申请表或电子表格。

 

申请表应附上以下文件(个人住房除外):

- 承包组织与客户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承包机构出具的合格声明。

- 由作者和技术监督人员签发的工程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的结论。

I 类设施无需附上上述文件。

 

可颁发分阶段使用设施以及单个住宅楼的许可证。 在发放设施初期使用许可证后,其尚未完成建设和改造的部分必须确保设施的抗震和防火性能。

 

在完成所有计划工程后,包括所有建筑物和结构的全部安装、精装修工程竣工以及与外部工程网络连接后,可根据在建项目的项目文件颁发设施运行许可证。

 

未经许可,禁止使用已完成建筑和安装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收费为 0.3 BCU。

如果通过 UPIPSRU 申请公共服务,费用为 0.27 BCU。

 

提供公共服务的付款确认以电子形式进行。

 

违法责任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责任法》第 99 条第 1 部分

在设计、施工和安装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以及逃避或不及时遵守建筑领域和道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检查的规定(不包括个人住房建设工程)--将对公民处以 5 至 10 个 BCU 的罚款,对官员处以 10 至 20 个 BCU 的罚款。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责任法》第 7 部分第 99 条

未经国家专家对项目和估算文件(包括施工文件)做出肯定结论,以及未经建设领域控制检查和道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许可而建设设施--对公民处以 25 至 30 BCU 的罚款,对官员处以 50 至 70 BCU 的罚款。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关于执照、许可证和通知程序 "法》

对不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实体处以罚款

- 建筑和规划任务 - 200 BCU;

- 批准符合建筑和规划任务的项目文件--金额为 150 BCU;

- 已完成建设(重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交付使用法--金额为 100 B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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