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法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建筑、住房和公用事业委员会主席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颁布的第 9-NK 号令。于 1 月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注册2020年2月22日,编号:19907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001 年 7 月 16 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第 20 条第 23-16) 款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职能第 489) 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8年12月29日第936号令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条例》第16款各部门,特此命令:
1. 应批准以下建筑法规: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法规 3.02-27-2019“生产建筑”符合本命令附件 1;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法规 3.02-29-2019“仓库建筑”,依据本命令附件 2;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法规3.02-09-2019“混合用途建筑和结构”,根据本命令附件3;
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法规 5.03-02-2019“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生产”根据本命令附件 4。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建筑、住房和公用事业委员会技术法规和标准化局应确保:
1) 本命令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登记;
2)将此命令发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建筑、住房和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网站上。
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建筑、住房和公用事业委员会监察副主席负责本命令的执行。
4. 本命令应自首次正式发布之日起十个日历日后生效。
BR RK 3.02-27-201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法规 生产建筑
内容
第 一 章:适用范围
第 二 章:提及监管法案
第 三 章:术语和定义
第 四 章: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和功能要求
第 1 款: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
第 2 款:建筑法规的功能要求
第 五 章:生产建筑的性能要求
第 1 款:实质性规定
第2款:建筑物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要求
第3款:消防安全要求
第 4 款:建筑物运行中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
第 5 款:行动不便人士的无障碍设施
第 6 款:工程支持
第7 款:环境保护
第六章 节能和自然资源管理
第 1 款:减少能源消耗的要求
第 2 款: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 一 章 适用范围
1. 本建筑法规规定了生产建筑的设计、建造、改造和运营要求。
2. 本建筑法规的要求适用于建筑物、所有行业的工业厂房,但用于生产炸药和爆破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地下矿井除外。
3. 在生产建筑设计和施工的任何阶段均应遵守本建筑法规的要求。
第 二 章 监管法案的提及
为了应用这些建筑法规,必须引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以下监管法案:
1)2007年1月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环境法典);
2)2009年9月18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制度法典(以下简称法典);
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7月16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的法律(以下简称该法);
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长 2015 年 3 月 20 日第 230 号命令“关于批准电气装置规则”(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处登记,编号为 10851)(以下简称- 雷伊);
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长 2016 年 11 月 29 日第 1111 号命令“关于批准技术法规“为建筑物、房舍和构筑物配备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警报和火灾的要求”的命令发生火灾时的疏散控制”(在国家法律登记登记册上登记,编号为 14858);
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长 2017 年 6 月 23 日第 439 号命令“关于批准《消防安全一般要求》技术法规”(已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册中注册,编号为.15501);
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4年9月25日第1017号令《关于批准强制设立民间消防机构和设施名单的令》;
8) BR RK 2.02-01-2014“建筑物和结构的消防安全”。
注* - 申请时,建议使用信息目录“共和国境内有效的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技术文件清单”来验证参考文件的有效性。哈萨克斯坦”,从当年开始每年编制一次,以及当年出版的相关月刊通讯——期刊和标准信息索引。
第 三 章 术语和定义
4. 本建筑规范中应使用下列术语及其各自的定义:
1)便利性建筑——企业为职工提供社会服务设施的建筑。
2)场地——放置在建筑物内部或外部的单层结构(无墙),由独立支撑物、建筑物或设备结构支撑,设计用于安装、维护或修理设备;
3)建筑物的工程设备——确保液体、气体、电力(水、煤气、供暖、电力、污水、通风设备)供应和排出的器具、装置、机器和通信系统;
4) 建筑物的层数——建筑物的层数,包括所有地上层、技术层和底层,如果楼层顶部距平均地面平面标记至少 2 m(以下简称 - m) );
5) 地下室层——房屋地面低于地面平面高度一半以上的楼层;
6)技术楼层——用于放置工程设备和铺设通信的楼层,可位于建筑物的下部(技术地窖)、上部(技术阁楼)或中部;
7) 底层——房屋地面不超过房屋地面以下高度一半的楼层。
第 四 章 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和功能要求
第 1 款: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
5. 本条例的目标是确保生产建筑在其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约能源消耗,创造生产过程和工作的条件,并适当考虑其技术和具体特征。
第 2 款:建筑法规的功能要求
6. 生产建筑结构的设计应能够承受拆除前整个生命周期所承受的荷载和其他应力的组合。
7. 生产建筑的设计应创造条件,防止或减少火灾及其危害,并在发生火灾时,确保支撑结构在人员(包括行动不便的人员)疏散期间的稳定性,前往消防安全区域并进行灭火。
8. 如果建筑物和区域内的火灾无法迅速扑灭,应创造条件限制火势蔓延及其危害超出着火点。在最不利的天气条件下,建筑物或其构件可能发生的火灾行为应限制火灾向邻近建筑物的蔓延。
9、生产厂区的布局设计应使车间和生产区域的布置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保证其流动性,按工艺流程的顺序连接车间和区域的互连。
10. 生产建筑应创造条件,确保建筑运营期间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并考虑景观美化、建筑和规划解决方案、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
11. 所用技术流程的未来发展,使得在不重建建筑物本身的情况下改变和改进生产成为可能,应将其纳入建筑物的体积规划和设计中。
12. 建筑物的设计应排除人员在移动、工作、使用移动设备、技术和工程设备时受伤的可能性。
13.内部工程系统应提供有利的微气候,包括温度,以及内墙表面温度、湿度和风速,以及建筑围护结构的热阻和地板表面的吸热性能。
14. 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及其内部网络必须防止泄漏和污染土壤和环境。
15. 房间的隔音和遮光,包括日晒,必须创造正常的工作条件并防止健康危害。
第十六条 生产建筑和设施内应当创造条件,使行动不便人员能够停留、自行或者借助辅助设备安全地进行必要的活动,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撤离。
第十七条 生产建筑建设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恢复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和再生产自然资源、确保环境安全、建立初步(预计)卫生保护区等措施。
18. 生产建筑及邻近区域的设计应考虑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理。
第十九条 生产建筑及其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照明等应当实行节能保温。
20. 在生产建筑中,应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根据建筑的设计寿命保持建筑结构、材料和产品的性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生产废物和二次材料来制造建筑材料和结构,在拆除时重新利用建筑结构并回收建筑废料以生产建筑材料。
第 五 章 生产建筑的性能要求
第 1 款. 实质性规定
21. 建筑物的建筑解决方案应适当考虑该地区的城市和气候条件以及周围建筑物的性质。
22. 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居住者的安全: 工作区域空气中的有害物质不高于最大允许浓度,释放到场所的热量和湿气最少;噪声、振动、超声波水平、电磁波、无线电频率、静电和电离辐射不超过允许值,并限制身体劳损、注意力持续时间和防止工人疲劳。
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筑的空间规划和设计应当确保安全,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24. 设计生产建筑时,必须:
1)制定建筑空间规划方案时考虑减少外围护结构面积;
2)采光口面积应符合自然采光和人工采光设计标准;
3)根据需要减少振动主动设备或外部振动源对建筑结构、过程和工人造成的动力影响的背景设计空间规划解决方案。
第2款:建筑物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要求
25. 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应考虑行业的要求(内部环境的侵蚀程度、耐火性等)和建筑面积的要求(气候条件、荷载、适当材料的可用性)和结构等)。
第二十六条 大空间建筑,应根据建筑面积的结构设计和气候条件,设置温缩缝、沉降缝或抗震缝。
27. 建筑设计应确保其承载能力在建筑设计寿命期间不会因时间变化而受到影响。因此,必须考虑环境影响和计划维护措施。
28. 必须通过实施一项或多项措施来限制或消除潜在损害,其目的是:
1)预防、消除或减少建筑物面临的危险;
2)选择对潜在危险不敏感的结构形式;
3)使用的结构形式和设计方案,其中单个元件或结构的一部分的失效或意外移除不会导致整个结构的完全失效;
4) 如果可能,排除在没有事先证据的情况下失效的承重结构系统;
5)结构元件连接可靠。
29. 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遵守基本要求:
1)使用合适的建筑材料、产品和结构;
2)良好的设计和计算以及适当的施工实施;
3)与具体项目相关的设计、制造、施工和运营阶段的控制程序的分配。
30. 在设计阶段,必须确定环境条件,以确定其对耐久性的影响,并且必须设想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建筑材料和产品。
第3款: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建筑的消防安全和空间规划必须符合要求:
1) 2017年6月2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第439号令批准的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记录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册中,编号为15501);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第 1111 号令批准的技术法规“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配备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警告和疏散控制系统的要求”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29 日。(记录在监管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中,编号为 14858);
3)强制建立民间消防队的组织和设施清单;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现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筑的基本空间规划应当考虑工艺流程的组织确定。为此,建筑物必须确保在设计运行条件以及极端情况下(其中之一是火灾危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3. 建筑物的空间和布局设计应适当考虑建筑物的功能性火灾风险。具有不同功能火灾风险的建筑物,必须在建筑物内设有与其火灾风险相对应的防火措施的部分进行组合。建筑物内设有不同火灾危险功能的分区的,其分区必须位于建筑物内已采取防火措施的部位。
34、如果同一房间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的区域或流程,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5. 房间的位置应考虑到火灾通过门口和开口、建筑结构和公用设施、垂直和水平的外部开口以及通过封闭结构或公用设施的加热或倒塌蔓延到相邻房间的风险。
36. 生产建筑的空间规划和设计解决方案应确保在火灾情况下:
1)在火灾威胁威胁生命和健康之前将人员疏散到邻近地区;
2)救援来不及撤离人员的可能性;
3)消防单位和消防设备能够进入火场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4) 火势不扩散到邻近的防火分区和邻近的建筑物。
第三十七条具有不同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工艺过程位于同一建筑物或房间内时,应采取防止爆炸、火灾的措施。
38. 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防止火势蔓延的方法,其中包括构建火灾场景、预测可能造成的损害并决定尽量减少损害程度和这些方法的成本的最佳方法。
39. 按火灾危险类别和类别对建筑材料进行分类,以及按耐火等级、耐火极限和结构火灾危险类别对建筑材料进行分类,应根据第 10 号令批准的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予以接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长 2017 年 6 月 23 日第 439 号令(记录在监管法律行为国家登记登记册中,编号为 15501)。
40. 场所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类别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长 2017 年 6 月 23 日第 439 号令批准的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的要求确定(记录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册中,编号为 15501)。建筑物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类别应确定最不利火灾或爆炸的时期。
第四十一条 自动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报警系统应当符合《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配备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和报警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长 2016 年 11 月 29 日第 1111 号令批准(在法人国家登记处登记)。
第四十二条 根据建筑功能用途选择空间规划设计方案时,应首先保证建筑设计中的经济损失和消防费用最小化,将耐火等级和结构火灾危险等级与功能火灾危险等级相匹配。以及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
43. 防火分区的面积和层数必须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程度、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火灾危险等级、达到建筑物耐火极限的可能性来限制。火灾中的支撑建筑结构,通过火灾荷载和耐火极限比来评估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的可靠性。
44. 可接受的火灾风险水平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应适当考虑建筑物的用途和布局、所需的使用寿命、责任程度、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和建筑物的可靠性。灭火设备。
45. 疏散路线的设计应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 2017 年 6 月 23 日第 439 号令批准的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的要求(在国家注册登记处登记)第 15501 号监管法律法案)以及建筑、城市规划和建筑领域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消防安全的法规。
46. 为确保消防安全,建筑物各层(包括地下室)必须设有逃生出口,逃生出口的数量应根据预计疏散时间和出口被堵塞的可能性确定。
47. 如果逃生路线通过相邻房间通向走廊、室外或楼梯间,则至出口的距离应根据相邻房间之一的最危险类别而定。
第四十八条 不同类别的房间位于同一楼层时,沿走廊从最远房间的门到室外出口或到最近的楼梯间的距离,应按危险程度较大的类别确定。
走廊占用率应确定为从场所进入走廊的人数与走廊面积的比率,门从场所开向公共走廊,假设公共走廊的宽度减少:
1) 门扇宽度的一半 - 对于单侧门;
2) 按门扇的宽度——对于双面门。
第四十九条 走廊至室外或楼梯间的疏散出口(门)宽度,应按通过该出口疏散的总人数和每1m出口(门)宽度的人数计算。
50. 在计算疏散楼梯的宽度时,必须考虑到行动不便者行动的可能性。
第五十一条 房间和走廊必须设置火灾时排烟装置,符合本法(以下简称《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至十六款批准的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法规的要求。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规)。
52. 在计算排烟量时考虑的可打开天窗应均匀分布在覆盖区域上。
53. 在安装含有易燃、易燃和有毒液体的仪器、装置和设备的重叠区域和加工区域,应设置由不燃材料制成的盲板或托盘。板的高度以及板或托盘之间的面积应在项目的技术部分中指定。
第 4 款 建筑物运行中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现有生产设施的选址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土、水资源法规以及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规定的要求。建造。
第五十五条 新建和扩建现有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大气气候特征、地形、工业排放在大气中的分布模式以及居民居住、娱乐、度假和休闲地区下风向的大气污染潜力。 。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游憩区、旅游区、卫生防护区、水体防护区、水体沿岸地区新建设施。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个体经营和不同程度合作的集团经营。
58. 在使用危险物质的设施中,管理区和辅助区应与生产区、运输区和储存区留有间隙。
59. 现场应提供通道以及在建筑物周围行驶的可能性。通路的路面必须铺设。
60. 营业场所围栏的设计应适当考虑其经营和保护条件。
61. 栅栏的地下部分应与水隔离。围栏所用的网、丝应有防腐涂层。
62. 当使用危险物质时,建筑物的长轴和工艺设备的开放区域应假定与盛行风向平行。
63. 员工停车区应与卡车停车区分开。
64. 生产设施范围内的车道、停车场的设计应使卡车无需离开现场即可进入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六十五条 设计生产建筑场地时,应当提供装货区空间。
66. 没有建筑物和道路的区域应进行现代化改造和景观美化。
67. 建筑物的设计应确保建筑物的功能用途并创造最佳的生产条件。
68. 在适当计算的支持下,建筑结构必须耐用、可靠,能够承受可能的危险影响,并能够抵抗逐渐倒塌。
第六十九条 生产建筑、房间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不从事工艺流程和设备维护的人员不会接触超过额定参数的有害因素。
第七十条 建筑物内各独立房间的相互布置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不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和货物的返回或交叉移动,除非这与组织的要求相悖。技术流程。
71. 当各个工作场所和生产区域合并在一栋建筑物或设施中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工人接触职业危害并防止其溢出到进行与这些生产因素无关的工作的邻近区域(隔离、气幕) , ETC。)。
72. 生产建筑和构筑物的外墙必须允许自然空气交换和自然采光,除非这不符合特定的工艺要求。
第七十三条 装卸坡道的长度应当根据仓库的周转量、容量以及建筑物的空间规划确定。装卸坡道和平台的宽度应当符合装卸技术和安全要求。
74. 仓库建筑物和场所的基材和地板的设计和材料应能够承受所存储货物的负载、地板运输的机械效应的类型和强度以及粉尘排放、静电和火花形成。
75. 具有可提供自然受控空气交换(通风)的墙壁和屋顶结构元件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上层,应设想用于以热工艺为特征且不以蒸汽形式排放有害物质的设施。 、气体和灰尘。
76. 当多个处理危险物质的设施位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使用建筑解决方案隔离每个设施,以防止有毒物质的多组分混合物的形成及其扩散到邻近的生产设施。
第七十七条 禁止在控制室、卫生设施、人行隧道内敷设有毒液体、气体输送管道和过境蒸汽管道。
第七十八条 工作场所主要和辅助设备的布置应确保有足够的过道和自由空间,以建立和操作永久或临时(用于技术设备的预防性检查、维修和调整期间)工作场所以及自由活动服务区的工作人员。
79. 生产建筑内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以及装货平台(坡道)的设计必须符合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以及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规定。
80. 生产建筑内应允许使用货运电梯。
81. 允许建造没有窗户和天窗的建筑物,允许在自然采光不足的地下室和底层设置具有永久工作场所的生产场所。应规定以下内容:
1)人工照明;
2)紫外线照射装置;
3)安排职工短期放松的房间;
4) 按照适用卫生标准的要求提供永久强制通风。
82. 应为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提供娱乐设施。禁止在生产区内储存、食用食品。
83. 地下室出口必须设置在起重和装卸设备的操作区域之外。
84. 允许扩建工业建筑的外墙,但不得影响自然空气交换和采光。
85. 爆炸和火灾危险 A 类和 B 类的场所必须配备易于拆卸的外部围护结构。
86. 具有大量热量和其他危险排放物的高温作业车间应设置陡坡屋顶。
87. 采暖建筑物的屋顶应设有内部排水系统。在采取措施防止冰柱和冰的形成的情况下,允许在供暖和非供暖建筑物中使用具有外部排水系统的屋顶。
88. 当设计用于射频范围电磁场源的工作室时,必须将其与其他生产室隔离。允许在公共房间内放置电磁场源,但与设施工作及其维护无关的人员工作场所的电磁场水平不超过现行无线电工程设施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规定的最大允许值。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如果无法确保这一条件,则电磁场源应位于单独的房间内。
89. 在设计用于处理电磁场源的屏蔽室中,应根据待处理产品的尺寸确定工作区域和体积。
90. 在屏蔽室中,应采取措施弥补自然光、紫外线的不足,并改变空气中的气体和离子成分。
91. 屏蔽室的墙壁、地板和天花板应覆盖吸水材料。
92.在噪声源所在的新建和改建设施中,应当采取建筑和施工措施,减少场所内、工作场所和住宅建筑周围区域的噪声。
93. 在工人暴露于噪声的工作场所附近,应制定振动、超声波和次声规定,定期休息并采取预防措施。
94. 用于维护起重机械的廊道、平台和梯子的设计必须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和发展部长 12 月第 359 号令批准的起重机械操作工业安全规则。 2014 年 3 月 30 日。(在监管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登记,编号为 10332)。
95. 由于技术设备的放置条件或建筑物的总高度而无法使用移动或便携式落地设备(梯子、滚动平台、伸缩式升降机)的窗户和天窗玻璃的维修和清洁必须提供建筑物、固定装置以确保这项工作的安全进行。这些设备的使用应在项目的技术部分得到证明。
96. 天窗的需求和类型(天顶、U 形、采光、轻型空中等)应由项目根据工艺流程本身、卫生流行病学和生态要求确定,并考虑到气候变化。建设区域条件。
97. 由硅酸盐平板玻璃和中空玻璃制成的天窗玻璃下方以及矩形天窗玻璃内侧应设置金属防护网。
98. 设有可开启窗户或天窗的建筑物,应配备用于调节开口大小的地面或工作平台控制机构,以及用于清洁窗户、天窗和照明设施的平台和机构,以确保方便和安全地进行此类操作。工作。
99. 在远程和自动开门的情况下,在所有情况下还必须能够手动开门。
100. 本项目建设部分应设置专门房间,用于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和通风废气处理装置的维修、调节和控制。
101. 新建、改建行政、生活设施建筑、工业企业厂房、增设专用厂房和社会设施的设计,根据生产工艺分类,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建筑等领域的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城市规划和建设。
第 5 款:行动不便人士的无障碍设施
102. 除本文件外,在为行动不便人群设计工作场所时,还必须考虑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法规的要求。
103. 在设计机构、组织和企业时,应考虑为行动不便者提供工作场所。
104. 在生产建筑中,行动不便雇员的工作场所应容纳在建筑的容积规划结构中(分散或在专门的车间、生产区域和特殊场所)。
105. 为行动不便人士提供的工作场所应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工作时体力消耗较小或中等,并避免造成损伤或受伤的可能性。
106. 在工作区域(工作空间)或房间内,必须确保符合卫生法规的一系列小气候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以及根据工作人员的疾病类型制定的附加要求。行动不便的人。
107. 为行动不便的劳动者提供卫生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规定。
第 6 款. 工程支持
108. 设计建筑物和房舍的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时,必须遵守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法规要求。
第 109 条 新建和改建建筑必须采取措施,减少过热和过冷通过外围护结构和技术来源进入工作区域,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城市规划和建筑热工标准。保护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供暖、通风和空调。
110. 应设想机械供应和排气通风系统,以及涉及排放有害物质的过程的局部通风。
111. 生产建筑内应为送风室分配空间。
第 112 条 通风、空调、制热机组的温度和排风量,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建设《采暖通风、空调标准》计算确定,并考虑工作区域的小气候参数。
113. 送风的引导方式必须使其不会从高污染区域流向低污染区域,并且在局部抽吸运行时不会破坏平衡。
114. 当具有不同危险类别排放的工业或邻近场所合并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必须通过为有毒污染物较多的房间提供优先于有组织的流入的废气来防止污染物溢出。
115. 供暖工业厂房外围护结构的设计必须排除墙壁和天花板内表面形成冷凝的可能性。仅对于具有湿气排放源的工艺的房间才允许偏离此要求。
第 116 条 多层生产建筑中,层间平台楼板上的安装口应设置隔热罩,并按层分别计算换气量。
117. 如果相邻房间不含恶臭物质且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人口稠密地区大气空气最高允许浓度值,则允许无组织供风。
118. 生产建筑和设施中的空调必须确保工作场所的最佳允许气候参数并创造必要的小气候条件。
119. 在大量危险(或易燃)物质可能突然进入工作区域空气的房间内,必须提供紧急通风。
120. 紧急通风的启动和通风孔的打开必须远离房间内外可到达的位置。
121. 在设计用于间歇性工作或人员流动的隧道中以及技术楼层的房间中,必须提供定期通风,其设计空气交换率应确保工作期间工作区域空气环境的正常参数。
122. 在设计和重建噪声源所在的现有生产设施时,必须采取建筑和施工措施,将工作场所和工业场地的室内噪声水平降低到允许的水平。
123. 工作场所的供暖、通风和空调装置产生的噪声和振动水平不得超过标准值。
124. 供水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用于饮用和技术(如有必要)目的。
供水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卫生标准。
第 125 条 内部和外部消防用水量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法规的要求确定。
126. 在不中断水流的情况下,禁止将技术供水系统与饮用水供应系统连接,以及将未经处理的废水供应给生产设备和工艺。
127. 当设计排污模式的循环供水系统时,会产生受污染的废水,其处理应遵守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污染的适用卫生法规的要求。
128. 下水道网络必须全长封闭,并由不燃材料制成。工业下水道沙井必须始终保持清洁并盖上盖子。
129、工业排水必须保证液体正常、连续排除,不出现停滞或溢出。
130. 禁止在有缺陷或受污染的污水处理厂未提供必要的废水处理的情况下运行工业下水道系统。
131. 在可能存在腐蚀性液体(酸、碱)和有害物质(例如汞、溶剂、生物活性物质)的地方,地板应覆盖能抵抗这些物质、防止吸附并可清洁和净化的材料。 。为了处置这些物质,污水应排至当地废水处理设施。此类废水不得排入居民点废水处理系统。
132. 工业污水系统的运行必须确保液体正常、连续排放,且废水不会停滞或倒流。
133. 禁止在下水道网络中蓄积废水,否则可能导致化学反应,释放出有毒或爆炸性蒸汽和气体,或者在管道中形成大量不溶性物质。
134. 合理设计的现代化工业厂房供电系统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经济可靠、安全和易于操作,确保适当的电能质量、电压水平和频率稳定性。
135. 永久使用的生产设施应提供自然采光。
136. 气象条件引起的白天自然采光的变化不得导致工作区域的照度降低至低于相关工作类型的人工照明标准规定的值。减少的自然光应通过在光线不足的工作区域自动打开照明装置来用人造光进行补偿。
137. 自然、人工和组合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确保工作场所(永久和非永久)具有以下额定值:自然照度系数、工作表面照度、眩光系数、反射眩光、脉动系数、亮度,亮度分布不规则。
138. 工厂人工照明的设计应包括工作、应急、安全和值班照明。
第 139 条 生产建筑内部电气设备的供电系统设计,应当符合电气安全规范的要求。
第 7 款:环境保护
140. 为了保护环境,在设计生产建筑时必须考虑环境法规的要求。
141. 在建造生产建筑的过程中,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 直接影响——由设施所在区域的主要和相关计划活动直接造成的;
2)间接影响——项目产生的间接(次要)因素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3) 累积影响——由过去、现在或合理可预见的伴随项目实施的活动引起的不断增加的变化而产生。
142.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有必要评价以下方面的影响:
1)大气,不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
2)地表水和地下水;
3)水体底面;
4)风景;
5)土地资源和土壤覆盖;
6)植物区系;
7)动物群;
8)生态系统状况;
9) 公共卫生状况;
10)社会领域(人口就业、教育、交通基础设施)。
143. 工业厂房内局部和一般通风系统排放到大气中的含有有害(或恶臭)物质的空气必须进行处理,并采取措施将残留量的有害物质分散到大气中,使其达到《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水平。适用的大气空气健康法规。
144、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场地内不得设置密集的阻碍污染物向大气扩散的乔木、灌木丛。
145. 在设计和建造建筑物时,必须考虑建筑工地的放射性核素危害程度、技术性放射性污染的存在以及建筑结构的放射性。
第六章:节能和自然资源管理
第1款: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
146.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建筑系统和部件的能源效率要求。
147.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现行相关法规的要求提供提高设施能源效率的解决方案和一套措施。
148. 节能建筑设计,同时有效保护特定的室内气候并减少其制造过程中的资源强度,还必须通过使用新技术实现环境友好型。
149. 技术流程的实施和室内气候要求的满足应适当考虑能源的经济利用。
150. 允许在工作时间以外降低场所温度。
151.工程系统应配备自动或手动控制的送风系统。建筑采暖系统应配备热流控制装置。
152. 设计应保证建筑物相对于世界各面的正确方向。建筑物的正确朝向应有助于冬季自然保温、夏季凉爽以及房间的日照。
153. 为确保热量的有效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应使用节能材料建造。
154. 建筑物应采用节能隔热和通风(例如气腔墙和屋顶隔热、单层或双层玻璃、被动供暖和制冷)。
155. 工程系统应采取节能措施(如废气热回收)。
156. 建筑物能源绩效的改进应考虑气候和当地条件,以及室内气候条件和成本效益。这些措施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其他技术要求,也不影响其一般可达性、安全性和预期用途。
157. 应重点关注防止过热的措施,例如遮阳、建筑热容量的合理性以及被动冷却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主要是那些改善建筑物周围气候和室内微气候的技术。建筑。
158. 应设想在建筑物中安装高效替代系统的可能性(技术、环境和经济)。
159. 如果系统要求在技术、经济和功能上可行,则应适用:
1)加热系统;
2)热水系统;
3)空调系统;
4)大型通风系统;
5)这些系统的组合。
第 2 款: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160. 生产建筑的选址、设计、建造和重建应当确保有利于植物、动物和其他生物的栖息条件以及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运转。
第 161 条 为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有关再利用的规定,在修缮、改建、建设工地使用废旧建筑材料、产品和构筑物。使用过的建筑材料、产品和结构。
162. 景观规划应考虑到为了公共利益而明智地保护水、土壤、生物多样性、能源、空气质量和其他自然资源等自然资源。
163. 在生产建筑的建设和运营中,必须采取一系列减少用水量和提高废水处理效率的措施,以节约资源、保护自然和提高工业经济效益。
BR RK 3.02-29-201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仓库建筑建筑法规
内容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 二 章:提及监管法案
第 三 章:术语和定义
第 四 章 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和功能要求
第 1 款: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
第 2 款:建筑法规的功能要求
第五章:仓库建筑性能要求
第1款:仓库建筑机械安全要求
第2款:仓库建筑消防安全要求
第3款:仓库建筑卫生及人体健康保护要求
第 4 款:使用的安全性和可及性要求
第5款:节能降耗要求
第六款: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第一章 适用范围
1. 本建筑规范适用于用于储存物质、材料、产品和原材料的仓库建筑的设计,包括那些位于具有其他功能性火灾危险的建筑中的仓库建筑,并且不需要特殊的建筑措施来维持规定的性能。内部环境参数。
2.本建筑规范不适用于干燥矿物肥料和作物保护化学品、爆炸性、放射性和剧毒物质、易燃气体和不可燃气体、石油和石油产品、橡胶、赛璐珞、可燃塑料和薄膜、水泥、棉花、面粉、混合饲料、毛皮、毛皮及毛皮制品、农产品、以及冷库和粮仓的建筑物和场所的设计。
第 二 章:提及监管法案
为了适用这些建筑法规,必须参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以下监管法案:
1)2007年1月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环境法典》);
2)2009年9月18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制度法》(以下简称《法》);
3) 2001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以下简称该法);
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2016年11月29日第1111号命令“关于批准技术法规”要求为建筑物、房舍和构筑物配备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警报和疏散系统发生火灾时的控制”(记录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册中,编号为 14858);
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2017年6月23日第439号命令“关于批准《一般消防安全要求》技术法规”(记录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簿中,编号为: 15501);
注* - 申请时,建议使用信息目录“共和国境内有效的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技术文件清单”来检查参考文件的有效性。哈萨克斯坦”,从当年开始每年编制一次,以及当年出版的相关月刊通讯——期刊和标准信息索引。
第 三 章:术语和定义
3. 本建筑规范中应使用下列术语及其各自的定义:
1) 建筑物——由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组成的人工结构,在地面上形成强制性的封闭体积,用于人们居住或停留、进行生产过程以及住宿和储存物质价值,具体取决于功能目的。建筑物可能有地下部分;
2) 仓库——配备特殊技术设备的建筑物,用于执行接收、储存、放置和分发其中收到的货物的全部操作;
3)仓储物流是优化仓库内货物接收、加工、储存和发运业务流程的系统;
4)火灾是指不受控制的燃烧,造成威胁,对人民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对个人和法人、公共和国家利益造成物质损失;
5)平台——类似坡道的结构;与坡道不同,它是两侧的:一侧沿着铁路轨道,另一侧沿着道路通道;
6)坡道——用于装卸作业的结构,其一侧紧邻仓库墙壁,另一侧沿铁路轨道或公路通道;
7) 终端——一种仓库结构,提供仓库中货物的最佳放置以及与外部环境互连的自动化管理,包括进货、出货和内部流;
8)最高允许浓度——环境中有害物质在一定时间内不断接触或暴露,对人体健康几乎不产生影响,也不对其后代产生不良影响的含量。
第 4 章 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和功能要求
第 1 款: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
4. 这些建筑法规的目标是在仓库建筑中创造有利的微气候和安全环境,以便:
1)妥善储存和保存物质资产;
2)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免受不良职业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第 2 款:建筑法规的功能要求
5、功能要求应包括:
1)确保仓储建筑在其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机械安全;
2)保证仓库建筑的消防安全;
3)符合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的要求;
4)保护环境。
第五章:仓库建筑性能要求
第1款:仓库建筑机械安全要求
6. 表征建筑结构及其各个部件或元件的安全性的参数所需值应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其合理性:
1)按照批准的方法进行的计算结果和(或)适当的模型或建筑结构片段的测试结果;
2) 实施危险的建模场景的结果。
计算的输入数据应包括建筑区域的气候影响的统计合理值、危险的自然和人为影响的复发和强度的具体情况、拟开发区域以及必要时在领土内的工程测量结果特定地块的。
建筑物或结构的设计输入数据(包括工程勘察结果)、计算和试验方法、荷载和冲击的接受值以及参数和其他细节的接受设计值应符合本规范中的规定的要求。批准的国家标准和(或)实践规范清单,自愿应用这些标准和(或)实践规范应确保遵守这些建筑法规。
7. 仓库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存储技术的变化,而无需对建筑进行实质性改造及其生产设施的重建。
8、仓库建筑的几何参数——跨度、柱子和层高的尺寸——应根据作业技术的要求确定;移动(库存)建筑应当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9、A、B库房的外围护结构设计必须具有轻微破坏性。
10. 楼层交通繁忙的仓库建筑的柱子和门框应防止机械损坏并涂漆。
11. 装卸坡道和平台的设计应保护货物和装卸装置免受大气降水的影响。
12、装卸坡道的长度必须根据仓库的周转量和容量以及建筑物的空间规划确定。
装卸坡道和平台的宽度应当符合装卸技术和安全要求。
13、装卸坡道和平台应至少有两个分散的楼梯或坡道。
第十四条 大门、铁轨入口、天窗、内排水沟、女儿墙以及窗、天窗玻璃清洗、修复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生产建筑设计要求。
15. 仓库建筑的底座和地面覆盖物的设计和材料的设计应适当考虑所存储货物的负载、地面运输和灰尘分离的机械冲击的类型和强度、静电的积累和火花的形成。
16. 在食品储存区域,应设置以下设施: 无空腔的防鼠建筑材料屏障;用于外门、大门和井盖的坚固且无空隙的门扇;关闭通风口的装置;用于墙壁和管道通风口以及地下室窗户的钢网屏障(钢网窗屏障应可打开或可拆卸)。
此类仓库建筑的设计应包括仔细密封管道贯穿件(墙壁、隔断和天花板)和建筑围护结构接缝(内墙和外墙、隔断之间以及与地板或天花板)的说明。
第2款:仓库建筑消防安全要求
17. 为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 6 月 23 日第 439 号令批准的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 ,2017年(记录在第15501号监管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中)和技术法规“建筑物配备要求”,技术法规“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配备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器的要求” ,《发生火灾时通知和疏散人员》,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长 2016 年 11 月 29 日第 1111 号令批准(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处登记,编号为 14858) 。
18. 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仓库建筑物和场所应根据储存的物质、材料、产品、原材料及其包装分为 A、B、B1-B4 和 D 类。
应根据共和国内务部第 439 号令批准的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的要求,在项目的技术部分中确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和建筑物的类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签署的文件(在监管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登记,编号为 15501)。
注* - 以下术语“物质、材料、产品和原材料”应与术语“货物”合并。
19.发生火灾时,仓库建筑的布局和设计应确保:
1) 在发生火灾造成生命和健康危害之前,将室外工人疏散到邻近区域;
2) 营救没有时间躲藏的工人的可能性;
3)消防队和灭火设备进入火场的可能性以及救援人员和物资的措施;
4)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和相邻建筑物。
20. 生产建筑内按工艺设计规范规定的数量设置原材料和半成品消耗品(中间)仓库,以保证工艺过程的连续性,应允许直接在生产场地内露天或在网栅后面。工艺设计规范中没有该数据的,指定货物的数量应设定为不超过班次要求。
21、结构火灾危险等级为C0级的耐火等级为I级和II级的单层航站楼,必要时可设置逃生走廊,并采用1类防火屏障进行分区,并在发生火灾时提供送风。火。此时,走廊长度不计入逃生路线长度的计算内。
第二十二条 B类高架仓储建筑应设计为单层一至四级耐火等级C0级,屋顶设有天窗或排烟井排烟。
排烟井(舱口)应位于机架之间通道的上方。
23. 与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耐火等级为 C0 和 C1 火灾危险等级的建筑物相邻的坡道和檐篷必须由不燃材料制成。
第二十四条 火灾自动灭火、火灾自动报警、报警和疏散控制系统,应当符合《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配备自动灭火、火灾自动报警、报警系统技术规定》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第 1111 号令批准的《关于火灾时的疏散控制和疏散控制的规定》(已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处登记,编号为 14858)。
第二十五条 储存建筑的室外、室内消防给水,必须按照给水、室外管网及装置、室内给水、排水设计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3款:仓库建筑卫生及人体健康保护要求
26. 建筑物内居住者的安全应通过卫生、流行病学和小气候要求来确保:工作区域空气中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最大允许浓度,向建筑物内释放的热量和水分最少;噪声、振动、超声波、电磁波、射频、静电和电离辐射不超过允许值;限制员工的身体劳损、注意力压力并预防疲劳,符合卫生标准。
27. 建筑物使用的材料在运行过程中不得释放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超过最大允许浓度的难闻气味物质以及致病细菌、病毒和真菌。
28. 食品储存设施中禁止使用焦油和焦油胶粘剂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材料作为地板。
第 4 款:使用的安全性和可及性要求
29. 仓库建筑的布局和设计必须消除居住者在移动、工作、使用移动设备、技术和工程设备时受伤的可能性。
30. 适合行动不便人士出入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应确保:
1) 能够到达目标访问地点并且能够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无障碍移动;
2) 运动路径(包括疏散)以及服务和工作场所的安全。
31. 为防止触电,设计方案应包括:
1)电气装置的安全绝缘和接地措施;
2) 保护性断开装置的可用性;
3) 防止供电系统可触及部分出现电力负载的措施。
32. 设计文件应包括防止爆炸造成伤害和事故的措施,包括
1)符合供暖系统装置的安全规定;
2)符合热发生器制造商的要求;
3)调节热水和采暖系统的加热温度和压力;
4)防止室内空气中爆炸性物质过量积聚。
33. 仓储建筑的设计应确保人员受到保护:
1) 外部源(建筑物外部)产生的空气噪声;
2) 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他房间产生的空气噪声;
3)免受冲击噪声;
4)设备产生的噪声;
5) 房间内回响过大的噪音。
34. 在可能有大量人员同时存在且其安全可能取决于声音清晰度的房间和室外区域,应提供最佳的声学条件。
35. 污水处理设施的室外照明应为以下类型:
1)一般、常规照明;
2)安全照明;
3)备用照明。
特定设施所需的照明类型应在项目中确定并与客户商定。
36. 为确保警报情况和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安全,设计文件中应提供应急和疏散照明。
应急照明应具有自主电源,当操作照明关闭时,该电源自动打开。
在储存建筑物中,必须设置紧急出口和疏散出口。
37. 仓库建筑应配备固定和移动通信设备。
38. 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入侵,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 仓库建筑必须配备旨在减少犯罪活动可能性及其后果的措施;
2)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仓库建筑内应安装电视监控、警报系统和其他旨在防止恐怖主义表现和未经授权入侵的系统。
第5款:节能降耗要求
第三十九条 储存区域的温度、相对湿度和空气流速应符合储存技术的要求。
40、内部采暖和供暖系统、通风、空调和空气加热系统,包括室外进气口、应急通风、设备布局和管道、消防和室内制冷系统、储存建筑内的小气候值应符合要求。用于供暖、通风和空调的设计。
第四十一条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主要参数应当按照技术要求和设计规范进行远程监控和记录。
42. 为了降低运营能源成本,建筑物设计的最小紧凑度值应等于建筑围护结构表面积与其封闭体积之比。
43. 项目文件应反映流程自动化发展中仓库(仓库物流)接收、加工、储存和运输货物的业务流程的优化。
44. 在组织物流过程时,必须实现:
1) 仓库在作业区域分配上的合理布局,有利于降低成本和提高货物的加工效率;
2)布置设备时有效利用空间;
3)使用执行各种仓库作业的多功能设备;
4)尽量减少仓库内运输路线;
5)统一发货批次,实行集中发货;
6)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系统;
7) 最大限度地提高仓库内运输路线与疏散路线的距离。
第6款: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45. 设计仓库建筑时,必须制定符合环境立法、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以及其他适用法规的环境部分。
46. 在储存建筑物场地上,必须清除施工期间可能扰动、污染、淹水或淹没的地方的肥沃土壤层。
临时堆放的地点、条件和清除表土的使用程序,由提供用地的主管部门规定。
47. 应考虑通过一般通风从储存建筑物排出的含有有毒和恶臭物质的空气向大气的排放,以及这些物质的扩散,以便其在附近定居点的大气中的浓度储存建筑物的浓度不得超过最高允许浓度。
计算居住区和企业境内通风排放造成的空气污染,应当考虑有害物质最大排放总量、工艺排放的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浓度和建筑区域有害物质的本底浓度。
48. 设计文件应规定对环境无害的废水处理。
BR RK 3.02-09-201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建筑法规
内容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 二 章:提及监管法案
第 三 章:术语和定义
第 四 章 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和功能要求
第 1 款: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
第 2 款:建筑法规的功能要求
第 五 章: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设计和施工的性能要求
第 1 款:一般规定
第 2 段:场地要求
第 3 款:火灾和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建筑安全要求
第 4 款 建筑物运行中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
第六章 节约能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要求
第1款:建筑能效要求
第2款: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第一章:适用范围
1.本建筑标准对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位置、场地、空间规划、工程、内部环境、构成和建筑面积提出要求。
2.本建筑标准适用于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包括高度超过50m的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以及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现有设施的改建和重大改造。
三、本建筑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现代化综合用途建筑及综合体的设计。
第 二 章:提及监管法案
应用这些建筑标准需要参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以下监管法律: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9年9月18日《关于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制度》的法典(以下简称法典);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以下简称《法》);
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2015 年 4 月 3 日第 191 号令“关于批准易受恐怖主义影响的设施的反恐保护体系要求”(以下简称 - 反恐保护体系要求)对易受恐怖主义袭击的设施进行恐怖分子保护);
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长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 KR DSM-29 号命令批准的《行政和住宅建筑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卫生规则(已在国家监管法律登记簿登记)根据第 17769 号法案);
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长2015年3月20日第230号令“关于批准电气装置规则”(记录在第10851号监管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中)(以下简称- 电气工程法规);
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长 2016 年 11 月 29 日第 1111 号命令“关于批准技术法规“为建筑物、房舍和构筑物配备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警报、警报和警报的要求”发生火灾时的疏散控制”(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处登记,编号为 14858);
7)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2017年6月23日第439号命令“关于批准《一般消防安全要求》技术法规(已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处登记,编号为:2017)”。 15501);
注* - 申请时,建议根据信息目录“共和国境内有效的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规范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技术文件清单”来验证参考文件的有效性。哈萨克斯坦”,从当年开始每年编制一次,以及当年出版的相关月刊通讯 - 杂志和标准信息索引。
第 三 章:术语和定义
4. 本建筑规范中使用下列术语及其各自的定义:
1)中庭是建筑物的一部分,其形式是垂直发展的多光空间,地板上有画廊,不同用途的房间可以进入这些画廊。
以多层过道形式水平发展的中庭(如果长于高度)称为通道;
2) 景观区 - 自然综合体领土的一部分,其中有人工创造的园艺综合体和物体:公园、花园、广场、林荫大道、住宅、公共、商业、市政、工业用途的低开发区域 - 范围内至少70%的表面被植被覆盖;
3) 地块 - 特定功能(例如多功能综合体)、建筑或景观名称的领土的孤立部分;
4) 内置设施——位于建筑物尺寸范围内的机构、企业和场所,距纵向立面的悬挑不超过1.5 m(以下简称“米”),距端部的悬挑不超过6 m;
5)内置房屋——位于建筑物界线以内和建筑物界线外距纵向立面一侧1.5m以上、距端部一侧6m以上的机关、企业和场所;
6) 混合用途建筑(综合体)——单一建筑群或独立建筑,旨在容纳三个或多个不同用途的物体(其中两个带有儿童房间或游乐场),执行主要功能,由一个系统联合起来工程、社会、功能关系,满足现代社会文化、技术、城市规划和建筑要求;
7) 混合用途住宅综合体——多公寓楼,拥有较高舒适度的公寓,包括大致的日常服务设施,主要供综合体居民使用。建筑群附近可能有一个保护区;
8)街道、广场——以街道红线和城市道路网为界的区域;
9) 城市交界处——在具有全市意义的主要街道交叉口形成的公共领域;
10) 公共(公共商业)区——人口稠密地区,用于行政、研究、公共机构及其综合体、宾馆和酒店综合体、商业和金融活动中心、文化、体育、商业活动、贸易和消费的区域服务和公共餐饮、交通、地面和地下车库以及露天停车场、其他不需要特殊卫生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
11) 多数群体间领土——以一级主要街道红线为界的领土、城市交叉口领土和近多数领土的边界;
12) 邻近具有全市或地区重要性的主要街道的区域;
13) 休闲区——居住区中用于组织和安排居民休闲场所的区域。它们包括花园、森林公园、公园和广场、动物园、水域和海滩、水上乐园、景观建筑、其他娱乐和旅游设施以及用于休闲和(或)娱乐目的的建筑物和设施。休闲区可以包括位于定居点边界内的受保护的自然物体。
第 四 章 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和功能要求
第 1 款: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
5. 条例的目标是为在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中工作、居住和居住创造必要的条件,保护人类健康,适当考虑空间和时间的有效利用,同时遵守消防、卫生规定。以及流行病学、人体工程学要求、机械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和资源节约。
第 2 款:建筑法规的功能要求
6.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地基和支撑结构应能够承受设计寿命期间施工或重建和运营期间所经历的预期影响。
七、混合用途建筑、综合体应当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8. 在混合用途建筑中,应考虑景观美化、建筑和规划解决方案以及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为人们的生活创造必要的舒适条件,以保护建筑运营期间的生命和健康。
9.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确保在其使用寿命期间,当人们在其中居住和逗留时,不会对室内空气污染物、照明、日晒、防晒、噪音等方面的人类健康构成威胁、振动和辐射。
10. 供水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持续供应所需数量的水。
11. 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废水得到及时处理,不泄漏,不排入供水系统、土壤、环境,不向环境排放异味。
12. 建筑物应进行防水处理,以防止大气中的水分渗透到建筑物内,防止受潮,并且在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漏水或液体流出的情况下,确定建筑物内的事故源头。
13.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以及邻近区域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人们(包括行动不便者)能够无障碍地进入符合其用途的区域。
14.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及其周围环境的设计和建造应减少人员受伤的可能性。
15.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建筑系统和部件的节能。
16. 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和拆除应综合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保证拆除后建筑结构及其材料和部件的再利用,使用与环境相容的原材料和回收材料。
17. 在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设计阶段,应确定该设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易受恐怖主义袭击的设施清单的相关性,并采取措施建立适当的反恐系统。根据易受恐怖主义袭击的设施反恐保护系统的要求,对设施进行保护。
第 五 章: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设计和施工的性能要求
第 1 款:一般规定
18.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设计应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长 KR DSM-29 号令批准的《行政和住宅建筑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卫生条例的要求。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册上注册,编号为 17769)以及其他规定混合用途设施设计、施工和运营要求的监管和技术文件。
19. 混合用途设施建模的主要特点应是城市规划和类型问题的综合解决。
20.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设计和建造方式应建立统一的交流结构组织,为人们提供全面的各种服务和流程,并辅之以创造满足人们需求的社会环境。沟通的需要。
21. 综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应形成城市的建筑复合体,同时巧妙地融入周围的建筑环境。
22. 应确保室内空间规划标准:
1) 为所有员工和访客提供安全、舒适和高效的环境;
2)有效利用建筑物的供暖、空调和通风、电气和机械系统;
3)保持建筑物的适应性,以适应组织变革;
4)为工作场所提供通风和自然光;
5)有效利用空间并在建筑物内建立必要的人员流动系统,必须建立适当的系统来调节人流的密度和方向。
23. 综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时间和公共便利性,并有效利用城市交通和土地。
24.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必须符合人体比例并符合人体工程学。
25.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应根据其功能特性分为以下几组:
1)住宅综合体;
2)混合用途公共建筑。
26.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组成和面积,以及其中设计的物体的相互布置,应根据每种具体情况所需的参数确定。
27. 地铁、带坡道和移动人行道的画廊、倾斜电梯、气候控制的屋顶走道、连接建筑物、不同楼层结构的“空中桥梁”应用作复杂的通信设施和装置。
28. 地上和地下层数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分配地点的地质情况。
层高、房间高度根据经营需要确定,但不得低于现行规定的规定。
29、规划和开发设计时,应当保证场地和场所的日照和光照指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规定(按第23-16条批准的规定)的要求。该法(以下简称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国家法规)第20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室外工程网络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规定的要求。
31. 建筑物内的除尘和垃圾处理系统应根据组成混合用途建筑物和综合体的各个机构的运营需要确定。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废弃房间面积,按照该小区的居住人数计算。
第 2 款:场地要求
第三十三条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建设用地和面积的基本要求,应当根据具体建筑和城市规划情况,按照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规定要求制定。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域的确定应符合公共建筑的要求,并与现有交通和步行路线系统相联系,或为邻近区域提供视野。
35. 场地规模的确定应适当考虑城市现状、环境特征、专业性和功能构成。
为了全球城市交通计划的正常运作,场地尺寸必须受到限制。
36. 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其耐火程度和火灾危险等级来确定,并符合共和国内务部第 439 号令批准的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的要求哈萨克斯坦的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23 日(在监管法律行为国家注册登记处注册,编号为 15501);
37. 城市、城镇和其他住区境内的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位置应作为发展地区、地区和地区规划项目的城市规划计划的一部分或依据确定。
38. 住宅和公共多功能建筑及综合体的设计必须符合:
1)国土、城市节点、道路附近和道路间区域的使用强度;
2)根据共和国文化和体育部第157号令批准的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和维护规则,保护历史文化古迹、保存历史布局和发展的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014 年 12 月 29 日签署。(记录在监管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中,编号为 10163);
3)环境和游憩区保护要求;
4)卫生、卫生标准;
5)消防安全要求。
39. 为了使人员在建筑物和区域之间高效、便捷地分布和移动,必须组织适当的不同道路系统,同时确保安全性和实用性。
40. 应提供一条单独的自行车道,方便连接到建筑物和人行道。
41. 在进行重建时,为了确保发展的连续性并增加环境的多样性,必须保留(重建)重建环境的积极品质:建筑物相对于街道的朝向、开放和开放的比例。建筑空间、庭院、景观、景观。
45. 人行道应留有足够的间隙,以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43. 人行道应配备照明和隔音设施。
44. 应提供配备垃圾箱、灯笼、邮箱等的设施区。
45.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内的开放式和封闭式(包括地下)停车区的规模(容量)应通过计算确定。建筑物窗户至地上停车场、出入口的距离,应当符合停车场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设有消防车辆通道。
区域布局应设置出入口方便的停车场。
46.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内置式、内置式、地下式)境内的停车库应按照停车场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四十七条 园林绿化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居住区园林绿化规范技术文件的要求。
第 3 款:火灾和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建筑安全要求
第四十八条 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应当按照现行消防安全规定执行。
49. 建筑物的选址必须考虑到建筑物或其组成部分在火灾期间可能发生的情况,以便在最恶劣的天气条件下火灾不会蔓延到邻近的建筑物。
50. 建筑物必须有通道、过道和入口,使消防、救援和医疗服务设备能够从各个方向畅通无阻地使用。
51.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使用此类建筑材料、产品和结构,以防止或减少火灾爆发和蔓延的风险,并在发生火灾时保证支撑结构的稳定性。将人员(包括行动不便的人员)疏散到无火灾危险区域的持续时间。
52. 建筑物内安装的燃烧器具应不会引起不受控制的燃烧或爆炸,电气设备作为火源的可能性应较低。
53.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在火灾无法迅速扑灭时,确保限制火势向火源以外的蔓延。
54.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设计应作为机构、组织和企业(房舍群)的一部分,以考虑到在人员疏散过程中特遣队的心理生理能力的兼容性,包括心理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发生火灾时远离建筑物。
55. 疏散路线和出口应确保发生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并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 6 月第 439 号令批准的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的要求。 2017 年 2 月 23 日(在监管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登记,编号为 15501)。
56.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消防安全要求、火灾危险等级以及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耐火等级应由部长令批准的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 2017 年 6 月 23 日第 439 号文件(记录在监管法律行为国家登记册中,编号 15501)以及消防安全领域的现行监管和技术文件。
第五十七条 多功能建筑内的混合用途建筑、停车场和地下室,应当按照《技术规程》《建筑装备要求》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报警和疏散控制系统。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长令批准的具有自动灭火、自动火灾报警、火灾报警和疏散控制系统的房舍和建筑物(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册中登记)编号 14858)。
58. 综合用途建筑内桑拿房的位置应根据运营需要确定。
59. 建在住宅楼内的停车场的耐火等级必须至少达到其所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60. 电气竖井和凹槽内的电缆装置必须按照现行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法规和技术文件配备消防设备。
第六十一条 如果建筑物的外墙设有用于修复和清洁外墙的提升装置,这些装置应计算用于消防单位的使用,包括用于救援人员。
第六十二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设备标准,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配备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的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长 2016 年 11 月 29 日第 1111 号令批准的“火灾时疏散控制系统”。(在国家监管法律登记登记册中登记,编号为 14858),以及国家在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法规。
第六十三条 建筑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规定,设置内部消防给水管道。
第六十四条 电梯布置的消防安全要求应当按照现行消防安全规范和技术文件执行。电梯厅(气闸室)应设置内部消火栓,供消防部队运输。
65. 各楼层电梯的出口(通往大堂的电梯除外)必须通过电梯大厅,并通过带有自动关闭门的防火隔断与相邻的走廊和房间隔开,消防电梯的出口则通过前厅。
电梯大堂可以按照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标准的适用要求,用隔断与相邻走廊分隔开。
66. 每个防火分区均应配备配电盘。
67. 禁止在有儿童的房间的疏散路线和从这些房间通向的楼梯上安装电磁锁。
第 4 款 建筑物运行中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
68. 混合用途建筑和公共综合体应满足社会文化方面的一定要求,提供综合体的完整生命周期和自由选择的服务、所在地环境的吸引力和舒适度,提高质量城市和人类住区的社会基础设施。
69. 多功能建筑和综合体的空间结构应明确区分构成多功能建筑和综合体的不同机构、组织和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和技术联系。
70. 如果公共空间群包含在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中,则必须为其提供与街道隔离的入口。
第七十一条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公共空间的高度应当按照现行规范性技术文件关于公共建筑设计、运营必要性的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相关建筑规范的要求。
72. 在设计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时,除了本规范文件外,还必须考虑各种机构和企业的法规要求。
73、工艺流程复杂的大型机构和综合(综合)服务场所(百货商店、百货店、订单店、便利店、家庭、综合餐饮场所、餐馆、文化中心、大型电影院以及写字楼、宾馆、酒店等)像)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
74. 建筑物内毗邻住宅部分的内置(附属)公共设施的屋顶高度不得超过住宅楼面的高度。
75. 内部空间法规和规划指南的目标:
1) 确保为所有员工和访客提供安全、舒适和高效的环境;
2)提供建筑物的供暖、空调和通风系统、电气和机械系统的高效利用;
3)保持建筑物的适应性,以适应组织变革。
76. 位于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中的居住区必须在功能和平面上进行隔离,并具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隔离出口。
77. 综合楼住宅部分的公寓组成、面积及其百分比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78. 禁止在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底层设计没有自然光的居住空间(公共房间、起居室和卧室)。
79. 居住空间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规定。
第八十条 根据建筑层数是否需要电梯,电梯的数量和类型应当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81. 是否需要乘客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2. 应为餐饮设施以及连接商业和工业服务与楼层消费者提供小容量电梯。还应允许使用货运和客运电梯将产品、衣物、消耗品等运送到建筑物(包括酒店)的地板。
83.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清单应根据公共建筑和建筑的规定以及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国家法规制定。
84. 工程系统的设计必须排除其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大噪声,包括工程通讯中静压增加引起的噪声。
85. 具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工程或技术设备的场所可以位于起居室或服务室的附近、上方或下方,前提是所述起居室和服务室的噪声和振动参数通过使用特殊装置或设备来维持低噪音和振动参数,如适当的计算所示。
86.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墙壁和天花板的隔音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规定的要求。
87. 废物处理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现行废物处理槽设计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88. 高层建筑各部分的垃圾槽可能有单独的高度服务区。为降低重力速度,技术楼层应设置阻尼器,且不得干扰废物的排放和清洁装置的运行。
89. 基础和支撑结构应使用影响和安全系数的特征数值进行设计,应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应按照预防和保护措施进行操作。
第九十条 高层建筑的承重框架应采用仅通过结构手段进行防火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且这些结构的耐久性应与建筑物大修前的设计寿命相对应。应设有检修孔以检查防火情况。
91. 应采取措施,防止规定参数范围内的振动荷载,并防止位于预计结构附近区域的建筑物和结构发生不利变形。
92. 承重结构的设计和计算应考虑:
1)耐用性;
2)适用性;
3)所需的承载能力。
93. 如果符合规定的标准,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必须在预期使用寿命内保持其性能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
94. 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决定建筑物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建筑物整体的使用寿命,必须将其性能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并适当考虑建筑物的要求。由相应材料制成的建筑结构的建筑规范。
95. 使用寿命短于建筑物预期使用寿命的元件、部件和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更换。
96. 结构和部件应采用能够抵抗潮湿、低温、恶劣环境、生物和其他不利因素可能影响的材料,并遵守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规定。
应根据适用规范文件的要求使用必要的保护成分和涂层。
97. 在地质条件恶劣、容易遭受地震影响、沉降和其他地面位移(包括冻胀)的地区建造建筑物时,在进行工程通讯投入时,应考虑到补偿建筑物可能变形的需要。根据各种工程网络规范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建立基础。
98. 为了确保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设计的安全,必须对承重结构进行监测。
99. 为了监测高层建筑和构筑物,必须确保:
1)通过使用提供建筑物技术状况变化实时信息的现代系统来提高操作安全水平;
2)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技术监测结果评估的影响;
3)使用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监测系统专用智能软件,该软件是根据初步现场测试、理论计算和建模的结果而开发的;
4)与城市系统和数据库集成的可能性,以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响应能力。
100. 多功能建筑和综合体及其周围环境的设计和建造应尽量减少因行人(包括儿童和老人)的移动、大型物体和车辆的移动、在满足既定操作要求的情况下,未经授权进入、使用电器和装置、电梯或其他工程设备。
101.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以及邻近区域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确保人们接触到的玻璃和其他易碎材料不会造成伤害。
102.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以及邻近区域的设计和建造应减少人员意外从一层跌落到另一层的可能性。
103. 建筑物应能够安全维护和保养建筑结构和设备。
104. 多功能建筑和综合体的防雷措施应遵守适用的规定。
105. 应按照现行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要求,确保多功能建筑和综合体的辐射安全。
106. 综合性建筑和综合体的供水和污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规定。
107. 生活和饮用水供应系统的静水压头必须符合适用的标准。
108. 单位内禁止设置冷热水供应系统环桥。
109. 混合用途住宅建筑和建筑群的低层内置公共空间必须设计独立的下水道网络,并具有独立的室外网络出口。
110.内部排水系统的水必须排入庭院的雨水下水道系统并排放。
111. 供水、污水和排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最大可能的使用寿命,提供必要的管道容量、所需的压力、热水温度、卫生设备液压闸门故障的稳定性、无堵塞性。污水和排水管道。
112. 设计和建造供水系统时,应当持续供应所需数量的水。
113. 内部消防水系统的控制应由中央消防系统控制面板提供。
114. 多功能建筑和综合体的供暖、通风、空调和紧急排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规定和本章的要求。
115.供暖、热水供应、通风和空调系统(以下简称内部供暖系统)应主要由区域供热管网提供。
116. 内部供热系统与热源管网的连接应通过热点进行。热点应能够自动调节设备运行并将热载体参数信息传输至控制室。
117. 地下停车场供热系统应按附属方案接入热网。这些系统可以独立于单独的热交换器连接,或者通过单独的管道与内部供热系统的分配和收集收集器连接。
118、供热系统的供回水管道应安装精过滤器。
119. 允许设计中央或局部(分体式)空调系统。
120 非住宅场所通风系统的风管不得穿过住宅场所。
121. 送风和排风系统必须采取噪声和振动防护措施。
122.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供气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 123 条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电气设备设计应当遵循电气安全规范、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法规的要求以及下列要求: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人工照明应符合电气安全规则。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供电可靠性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规定。
应设置柴油电站作为备用电源。
在符合现行有关人防防护结构设计和自动灭火排烟装置的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的情况下,柴油发电厂可以建在多功能建筑或综合体的地下楼层。 。
柴油发电厂应当由专门机构按照批准的规定进行维护。
电网必须按照电气安全规则配备保护性断路装置。
独立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必须根据城市规划条件,与国家人口卫生和流行病福利主管部门协商,逐案确定
通信和自动化信息与控制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现行有关通信系统设计的规定以及报警系统、闭路电视和对讲系统设计的指导文件。
多功能建筑和综合体设计中的反恐保护系统应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2015 年 4 月 3 日第 191 号法令“关于批准反恐保护系统要求”中规定的要求。对易受恐怖主义袭击的设施进行反恐保护”。
对于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通信、报警和其他网络的水平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低电流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具有防火分区的建筑物的设计特点。
建筑物应配备消防系统,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2017年6月23日第439号令批准的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的要求(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册注册)根据第 15501 号法律法规国家登记),经命令批准的“为建筑物、场所和构筑物配备自动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警告和疏散控制装置的要求”(记录在国家登记登记册中)第 14858 号监管法律法案)以及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国家法规。
具有地下和内置停车场的建筑物应配备防烟系统,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政部 6 月第 439 号令批准的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的要求2017 年 2 月 23 日(在国家监管法律行为登记处登记,编号为 15501),以及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国家标准。
调度工作必须符合调度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并尽可能依据现行通信系统建设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以及邻近区域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行动不便的人)根据其用途畅通无阻地进入这些区域。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设计应包括为行动不便人士和其他行动不便群体提供无障碍环境的具体措施,并考虑当地条件和附加要求。
必须为行动不便人士和其他行动不便的群体提供无障碍通道,进入大堂、电梯、公共区域和公寓。
必须在建筑物入口处、电梯入口、垃圾槽和走廊处设置坡道(或供轮椅使用者和行动不便人士使用的电梯),并为所有行动不便人士群体提供其他必要的设备和改造,以遵守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国家标准。
此类电梯的设计不应减少疏散路线的计算(最小)宽度。
停车库和停车场应为轮椅使用者提供停车位。
建筑和规划解决方案应满足创造完整的居住环境的所有要求,并根据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法规要求,适当考虑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人群的需求。
在制定混合用途建筑或综合体的设计文件时,应确保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健康保护和为居民形成安全的生活环境等优先事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城市规划中必须遵守的一般环境和卫生要求。
各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设计方案实施后大气空气质量的变化,通过计算各阶段的空气污染程度,评估规划的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污染源的类型,并考虑到救援、规划组织、领土的微气候条件,包括曝气制度。
应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和流行病学服务机构活动的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技术文件和文件的所有要求。
为了防止气体区的形成并使其局部化,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的规划方案应根据区域的通气条件制定,并确保混合用途的大气空气质量卫生标准。建筑和综合体。
综合用途建筑或综合体拟制定的保护措施应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规划、建筑和声学措施:
1) 根据所需的声学舒适度,提供区域的功能分区和开发的形成;
2)卫生保护区的布置;
3) 利用环境噪声防护特性应用规划和体积空间解决方案;
4)在噪声源与噪声防护设施之间设置声屏障;
5)外围护结构隔声加固。
混合用途建筑和综合体应位于符合环境要求的区域,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包括清除和处置生活固体废物和工业废物。
第六章 节能和自然资源管理要求
第1款:建筑能效要求
124. 建筑物及其供暖、制冷、照明和通风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使其消耗的能源量相对于气候条件而言较低。
125. 建筑物和综合体的工程系统应自动或手动控制空气温度。
126. 建筑物和综合体的供暖系统应配备设备,以减少不使用时所需的热流量。
127. 如果集中供应冷热水、电力、燃气和热力,以及建筑物和综合体中属于不同组织或业主的几组房舍,则每组房舍必须配备能源和水流米。
128. 房间的日照应通过创建适当的参数来进行,例如窗户尺寸、表面颜色和反射率以及天花板高度。
第二款: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129. 综合用途建筑或综合体开发区的土壤状况评估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和流行病学服务机构活动规范文件的要求进行。
130. 应制定一套措施,保护土壤免受侵蚀、水和风的侵害,恢复和提高因侵蚀而破坏的土壤的肥力,并使这些废物得到合理的经济利用。
131. 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和拆除应综合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保证拆除后建筑结构、其材料和部件的再利用或回收、建筑物的耐久性、使用环境兼容的原材料和回收材料。
132.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方式应减少饮用水,包括灌溉水和污水的消耗。
BR RK 5.03-02-2019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法规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生产
内容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 二 章:提及监管法案
第 三 章:术语和定义
第 四 章 建筑法规的法定要求和功能要求的目标
第 1 款:建筑法规法定要求的目标
第 2 款:《建设规范》的功能要求
第 五 章:预制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性能要求
第1款 确保可靠性的要求
第 2 款 消防安全和性能要求
第3款:原材料、储存和储存
第 4 款 钢筋和预埋件的制造
第 5 款 混凝土混合物的制备
第 6 款 产品成型
第 7 款 热处理
第8款 剥离、最终调整、储存和运输
第 9 款. 质量控制
第六章 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 能源和自然资源管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1. 本建筑法规规定了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生产要求。
2. 本建筑规范适用于所有类型建筑的重型、轻型、细粒、耐热和抗拉混凝土预制钢筋混凝土建筑结构构件的生产。
3. 本建筑规范适用于所有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制造商,并在现有预制钢筋混凝土企业的新技术改造和设备设计中予以考虑。
4. 本建筑法规不适用于泡沫和致密硅酸盐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聚合物水泥混凝土和纤维混凝土产品的生产。
第 二 章:提及监管法案
为了应用这些建筑法规,必须参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以下法规:
1)2007年1月9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环境法典);
2)2009年9月18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制度法》(以下简称《法》);
3) 2001年7月16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以下简称该法);
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长2017年6月23日第439号命令“关于批准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在国家监管法律法规登记处登记,编号为15501) );
注* - 申请时,建议使用信息目录“共和国境内有效的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规范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技术文件清单”来验证参考文件的有效性。哈萨克斯坦”,从当年开始每年编制一次,以及当年出版的相关月刊通讯——期刊和标准信息索引。
第 三 章:术语和定义
5. 本建筑规范中使用了以下术语及其各自的定义:
1) 预应力钢筋 - 在运行期间施加外部荷载之前在结构制造过程中接收初始(预应力)应力的钢筋;
2)重混凝土——含有水泥粘结剂和致密粗细骨料的致密混凝土
3) 混凝土中钢筋的耐腐蚀性——钢筋由于与腐蚀介质的化学或电化学相互作用而保持其性能的能力
4)混凝土的抗冻性——混凝土在反复冻融交替作用下保持物理力学性能的能力,以抗冻等级F规定;
5) 混凝土保护层——从构件边缘到钢筋最近表面的混凝土层厚度;
6)混凝土的耐火性能——结构中的混凝土在发生火灾(暴露于火中)时保持其承重和阻燃能力的能力;
7) 混凝土的渗透性——混凝土在存在压力梯度的情况下让气体或液体通过的性能(由防水等级W规定),或在没有压力梯度的情况下提供溶解在水中的物质的扩散渗透性(由标准规定)电流密度和电势值)
8) 混凝土密度——混凝土特性,等于其质量与其体积之比,由平均密度等级D规定;
9)工作钢筋——根据计算安装钢筋;
10) 轻质混凝土——密度(干燥条件下)至少为800 kg/m3但不超过2000 kg/m3的混凝土。全部或部分使用轻质骨料制造;
11) 抗拉混凝土——基于抗拉水泥的特殊混凝土,在硬化过程中膨胀,旨在在硬化过程中在结构中产生预应力(自应力);
12)结构加固——因结构原因未经计算而安装的加固;
13)结构可靠性——结构执行设定功能的性能,使设定的运行指标值及时保持在与所需的使用、维护、修理、储存和运输方式和条件相对应的限度内;
14)结构防火是一种基于在结构受热表面上形成阻燃隔热层的防火方法,该隔热层在遇火时不会改变其厚度。结构防火应包括阻燃喷涂组合物、涂层、阻燃板、片材和其他材料的包层,包括框架、空气夹层,以及这些材料的组合,包括薄层吹塑涂层。与结构的连接方法严格按照测试报告规定;
15) 钢筋混凝土结构——由具有工作和结构钢筋的混凝土制成的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16) 耐久性——建筑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长期承受化学、物理和其他影响而不损害设计特性的性能。
第 四 章 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和功能要求
第 1 款:建筑法规监管要求的目标
6. 本建筑法规法定要求的目标是确保预制钢筋混凝土建筑构件和产品生产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保护生命、健康和动物、财产和环境,确保能源效率和资源节约。
第 2 款:建筑法规的功能要求
7. 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制造应确保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以及承受各种物理、化学和技术影响而不受损坏或毁坏的能力。
八、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及制品的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应当满足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结构制造中对混凝土及其组分、配筋、工艺参数的要求。
9. 在生产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时,按照本法第 20 条第 23 至 16 款批准的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法规的要求(以下简称 - 国家严格遵守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法规。
10. 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生产应考虑必要的耐火极限,在整个估计的火灾影响时间内选择可靠的防火方法,不发生或限制着火和火势蔓延。
11. 采用连续非浇注振动成型法生产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时,应考虑混凝土混合物的必要压实程度。
12. 预制钢筋混凝土制品的生产,应通过包括焊接接头在内的钢筋制造技术来保证结构的质量、防腐和设计位置。
13. 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制品的生产应满足混凝土成分的选择、浇筑和养护制度的要求。
预制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热处理制度应根据合理能源成本下的质量、可靠性和耐久性规范指标的要求来指定。
14. 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及制品生产中,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和生产方案,通过适当的可行性研究,采用化学添加剂、多种工艺方法,降低热处理成本。
15. 应通过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质量控制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要求。
16、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及制品的制造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因释放大量不同组分的粉尘颗粒、噪声等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17. 钢筋混凝土产品和结构的生产参数应确保能源效率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5章:预制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性能要求
第1款:可靠性要求
18. 在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和运营期间的各种设计影响下,应以适当的可靠性排除涉及对人类和动物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的任何性质的故障或适用性损害,以确保预制混凝土结构和具有初始特性的产品生产的安全要求。
19.根据计算和设计结果,建立保证结构安全、使用和耐久性的混凝土特性额定值和监测值,以保证钢筋混凝土结构生产的可靠性要求。抗裂性、刚度和抗冻性应被指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主要标准化和受控特性。
20.当初始特性在规定的较长时间内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时,设计应满足耐久性要求,并考虑各种设计影响对结构几何特性和材料机械特性的影响(长期负荷作用、不利气候、技术、温度和湿度影响、交替冻融、侵蚀影响等)。
应适当选择构件的防腐方法,以保证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及制品的耐久性。
2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以防止出现各种极限状态。这应根据本施工标准和相关规范性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材料质量指标的选择、尺寸标注和设计来实现。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制造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生态、节能、消防等要求。
第 2 款:消防安全和性能要求
22. 生产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生产建筑的消防安全应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 6 月第 439 号令批准的技术法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的要求。 2017 年 2 月 23 日(在监管法律行为国家注册登记处注册,注册号为 15501)。
23. 应确保消防安全,防止钢筋混凝土结构在火灾期间过热,以避免材料的物理性能发生变化以及完整性、承重和绝缘能力的丧失。
24. 符合耐火要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应助长燃烧的隐蔽蔓延。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及制品的耐火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规定。
25.如果保护混凝土层的厚度未达到所需的耐火极限,则应要求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防火保护。防火方法和材料的选择以及防火涂层的厚度应根据这些设计特点、结构的使用条件和结构所需的耐火极限。
26. 选择防火方法时,应考虑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需的耐火极限、其类型、空间方向(柱、梁)、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类型(静态、动态)。 )、温度和湿度条件、环境的侵蚀程度、由于防火、美观要求等而增加的结构负载。
27. 阻燃混凝土涂层与受保护结构表面的粘附应防止内部裂纹从结构涂层向其材料(钢筋混凝土)扩展和发展。
28. 应允许使用板式防火保护(结构方法)或在混凝土表面施用阻燃组合物,以确保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需的耐火极限。
29、企业车间作业时应遵守生产区域的消防安全要求、爆炸安全要求,包括模板润滑物质、化学添加剂、其水溶液的配制、含有化学添加剂的混凝土的使用要求。 。
30. 在最不利的影响组合下,具有规定可靠性程度的初始质量指标,防止形成和/或过度开裂、移动和/或振动,从而妨碍建筑物或结构的正常运行(违反健康和环境要求,应制定结构外观的美观要求、设备、机构正常运行的工艺要求、各构件联合运行的设计要求),以满足预制混凝土结构及其制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性能要求。
31. 无裂缝的要求应适用于具有完全拉伸横截面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以确保抗渗性(加压液体或气体,暴露于辐射和其他),具有更高耐久性要求的独特结构,以及操作的结构在高度侵蚀性环境的影响下。
32.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不仅应保证其原有的质量特性,而且应保证其在预期使用寿命内的性能。
33. 混凝土的质量应通过适当选择混凝土配合比(根据混凝土材料的特性和混凝土的要求)、混凝土配制工艺和混凝土的生产来保证。应在生产过程和施工阶段监测混凝土性能。
34. 生产的预制混凝土结构应当满足混凝土和钢筋要求、结构和工艺要求,保证安全、正常使用、耐久性。
35. 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成为超过最大允许值的放射性辐射源,对人体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第3款:原材料、仓储、保管
36. 产品生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规定要求的材料。
37. 生产混凝土的粘结材料应当采用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及其品种,并符合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耐热混凝土粘结材料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规定。
38. 水泥的品种和牌号应根据结构的用途和使用条件、所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冻和抗水等级、预制结构混凝土的释放或转移强度值来选择。符合规范文件的要求,并考虑骨料中有害杂质对混凝土的影响。
39. 具有标准化矿物学成分的波特兰熟料水泥应用于道路和机场路面、烟囱和通风烟囱、风扇和冷却塔、高压电力线支架、钢筋混凝土压力和非压力管道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枕木、桥梁结构、塔柱。
矿渣硅酸盐水泥也可用于路基混凝土。
抗硫酸盐水泥或其他特殊水泥可用于在恶劣环境条件下工作的混凝土。
40. 重质、受力混凝土和细粒、轻质、耐热混凝土的粗骨料和细骨料应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41. 配制重质和轻质混凝土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粉煤灰、火电厂灰渣混合物或其他添加剂,减少水泥、天然骨料和人工骨料的消耗。用于耐热混凝土的细磨添加剂必须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
42. 配制饰面混凝土和砂浆应使用波特兰水泥、彩色水泥、白水泥、粗骨料和细骨料以及装饰碎石和砂。
第四十三条 用于改善混凝土拌合料和混凝土性能,降低水泥消耗、劳动力和能源成本的单项或复配化学外加剂,应当按照其性能指标使用,并应符合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以及制造商对特定添加剂的要求。
44. 矿物添加剂不得含有可能影响混凝土耐久性或腐蚀钢筋的有害杂质。
45. 覆层、隔热和防水饰面以及产品和配件必须符合规定。
46. 钢筋网架、框架、预埋等制品,相关等级的棒材制品,以及用于生产钢筋混凝土结构及制品的棒材、线材,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第 4 款 钢筋和预埋件的制造
47. 不同产品的加固元件应按照既定的技术规范制造,其精度满足法规的要求。
钢筋应根据受力分布、钢筋指南及其在结构中的安装条件放置在结构中。
48. 预埋件、钢筋焊接接头的主要型式、结构要素以及焊接工艺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规定的要求。
49、体积框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足以储存、运输,符合模板的设计位置,并符合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50. 在机械化和自动化生产线上生产受力钢筋时,应避免钢筋损坏、割伤和烧毁。
51. 焊接钢筋和嵌入件的腐蚀防护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52. 防腐涂层应连续涂覆,牢固地粘附在金属表面,颜色均匀,没有任何未熔化的保护金属部分,无裂纹、分层(膨胀)、局部腐蚀痕迹,符合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的国家标准。
第 5 款:混凝土混合物的制备
53. 产品生产中使用的混凝土混合物必须符合监管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考虑工厂运行的技术设备和具体生产条件。
54. 必须选择混凝土成分,以生产具有当前结构文件规定的强度和其他质量指标的结构混凝土,并尽量减少水泥或其他粘合剂的消耗。
55、根据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用途和使用条件,混凝土应具有规定的物理机械性能(强度、与钢筋的粘结性好、足够的密度)并满足特殊要求(抗冻、耐热、耐腐蚀)抵抗侵蚀性环境影响等)。
56. 用于制备混凝土混合物的水泥、骨料、添加剂应在确保其质量的条件下送入混凝土搅拌装置。
57. 水泥、骨料(分次)、水和添加剂的配料应由专门的配料机进行。配料的准确性必须符合法规要求。
58.使用商品混凝土混合料时,其运输条件和期限必须符合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第6款:产品成型
59. 混凝土拌合料的浇筑和振动方法应确保产品中混凝土的性能均匀,并考虑到其结构、尺寸以及钢筋和预埋件的位置。
60. 为了润滑模板,必须使用对金属有足够粘附力的润滑组合物,不会造成混凝土破坏和产品表面出现污点,并且对人体健康和消防安全安全。应排除使用分层润滑剂。
61. 建筑物加固所用的钢筋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有关规定的要求。钢筋应具有证明其质量的标记、护照和合格证书。
62、钢筋网及骨架、预埋件、嵌件、保温材料的安装形式应符合产品标准文件的要求,并按一定的顺序进行。
63. 预应力结构钢筋张拉方法(机械、电热或电热)应根据结构类型、钢筋类型、钢筋等级和具体生产条件来选择。钢筋预应力的初始拉力和实际偏差不得超过极限值。
64. 混凝土混合物的浇筑和压实必须确保结构中混凝土的充分均匀性和密度,满足相关建筑结构的要求。
65. 压实轻质混凝土拌合物的粒间空隙体积必须符合标准技术文件的要求。
66. 本法未规定的产品成型方法的应用,只有在按特定产品规定的方式要求进行测试和批准后才允许使用。
67、水平成型产品外露表面的抹光应符合该产品规范文件的要求。
68. 装饰性立面饰面方法(彩色混凝土、陶瓷或玻璃砖、装饰浮雕等)的选择应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产品建筑和技术要求以及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成型(朝上或朝下)以确保饰面所需的耐用性。
69. 在立即或加速模板或部分模板的情况下,以及在非压实模板的情况下,从其重量和模板施加到新形成的部件上的力应与压实混凝土的结构强度相关联。混合。压实混合物的强度应通过测试形式进行监测。
70. 确保结构和产品特定性能的成型生产线必须放置在加热的生产设施中。
第 7 款:产品的热处理
71、混凝土硬化过程中,应保证在给定的时间和合理的能源成本下,混凝土的强度、抗冻性、耐水性、结构性和保温轻质混凝土的回火水分值达到所要求的质量。
72. 混凝土的转变强度和回火强度值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各类产品的破断强度值、达到破断强度、转移强度和回火强度的条件和条件,应根据具体生产条件制定。
73.冷却剂的选择应根据技术经济计算以及在具体生产条件下使用的可行性,并考虑企业的能量平衡。
74. 热力装置和传热流体的选择必须取决于工艺线类型、产品设计和气候条件,并基于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75. 在新建和改造现有产品热加工装置时,应采取特殊措施减少热能消耗并消除热能损失。
76、制造动力形式预应力结构时,应使用塑化化学添加剂,以减缓混凝土在升温过程中强度的增长。腔室和热成型件的温升速率应适当考虑产品的设计、产品的质量和具体的生产条件。
77. 等温加热的温度和持续时间的确定应适当考虑混凝土的类型、热处理中水泥的活性和效率、其放热和产品的质量。
78. 禁止预热用于制造受力混凝土产品的混合物。
79. 在机架上和动力形式上制造的预应力结构的热处理应采取防止裂纹的措施。
第8款:剥离、最终调整、储存和运输
80、热处理后,必须在混凝土达到剥离强度后进行剥离。
81. 只有在混凝土达到其传递强度后,才应将压力传递至预应力混凝土。
82、经公司技术监督验收的预拌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贮存和运输。
第 9 款. 质量控制
83. 结构的质量控制应确定结构在制造、安装和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指标(几何尺寸、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指标、结构的强度、抗裂性和变形能力)的符合性以及结构的工艺模式参数。生产按规范文件规定的指标进行。
84. 进货检验时进料和产品的质量指标应根据护照或合格证书以及工厂检验测试确定。
85. 运行控制的组织、频率和方法应根据生产的产品和结构的类型以及所采用的技术在企业的技术文件中确定。
86.成品及其标签的质量验收检验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如果没有这些要求,则应符合验收、标签、运输和储存规则。
87. 用于成品控制和检测的设备和测量仪器必须符合相应规范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方式经计量机构检定。
88. 经技术控制部门验收并交付给客户的产品应颁发符合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的质量文件,如果没有,则应按照钢筋混凝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颁发质量文件。用于施工。
89. 配料装置和混凝土搅拌机的状况应在生产现场进行系统控制。
第六章 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
90、生产工艺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生产工艺通用安全要求
91. 与预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制品生产相关的所有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法规的要求。
92.安全装卸和仓储方法应当符合装卸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93.工作区域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温度、湿度和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卫生和流行病学规范文件。
94. 工作场所的噪音和振动水平不得超过卫生和流行病学法规文件规定的允许标准。
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消除振动对工人的有害影响。
95. 生产车间、辅助车间以及企业范围内的自然和人工照明应符合卫生和流行病学监管文件的要求。
96. 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生产的环境保护措施应通过减少粉尘和气体排放、物质排放和其他影响,确保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97. 应设计一个抽风系统,以减少生产车间预制混凝土结构生产过程中各种成分的大量粉尘颗粒释放到大气中。
98、混凝土预制件厂应当组织废水处理,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99、公司应当落实生产废物和缺陷产品的处理措施。未回收的废物和缺陷产品的清除、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七章:节能和自然资源管理
100. 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及制品的生产必须符合节约能源和资源的最佳技术经济指标。
101. 在组织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生产时,必须采用节约资源、低浪费和无废物的技术,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102. 在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生产中,必须确保回收利用,包括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建立封闭的供水系统。
103.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产品的生产应有助于减少水泥、金属和天然材料的消耗。
104. 必须采用有效的成型方法,包括无挡板振动成型,以减少钢筋消耗,提高预制钢筋混凝土产品和结构生产的能源效率。